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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有奖!阳江市纪委、公安、检察院等七部门,公开征集涉黑涉恶线索!
2018-02-28    文章来源: 阳江市检察院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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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了全面部署。

为进一步做好阳江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阳江市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中共阳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阳江市委组织部、中共阳江市委政法委员会、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阳江市人民检察院、阳江市公安局、阳江市司法局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告》。

具体内容

一、依法重点打击下列违法犯罪活动

(一)以暴力、威胁或“贿选”“霸选”“骗选”等手段,干扰基层选举,把持基层组织,侵吞农村集体财产,攫取非法利益,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等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二)聚集在各街道、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恃强凌弱、残害无辜,横行乡里、称霸一方的“乡霸”“村恶”等黑恶势力。

(三)依仗宗族势力,组织家族成员或煽动其他群众聚众闹事、暴力抗法、对抗政府,侵占集体财产,垄断集体资源,为其个人、家族及同伙谋取非法利益的宗族黑恶势力。

(四)以开设赌场为主要敛财方式,为争夺赌场、索要赌债、收取“保护费”等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行为的涉赌类黑恶势力。

(五)以暴力、威胁、恐吓、强占、滋扰等非法手段放贷讨债、插手民间纠纷,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的“套路贷” “校园贷”“现金贷”“裸贷”等非法高利放贷、暴力收贷、非法讨债类黑恶势力。

(六)在土地流转、房产开发、工程建设等行业领域,雇佣黑恶势力,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地、滥开滥采、暴力拆迁等犯罪团伙。

(七)盘踞在集市贸易、农副产品批发、商品零售、建筑材料等各类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市霸”“行霸”类犯罪团伙。

(八)涉及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传销式”“地下出警队”等黑恶势力。

(九)涉及“校园欺凌”“黄赌毒”“涉枪涉爆”等群众反映强烈或媒体关注报道的其他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人员。

(十)实施入境渗透、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境外黑社会组织及其成员,以及实施其他相关的跨境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团伙和人员。

二、3月1日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凡是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和其他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1日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凡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违法犯罪人员,将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将依法予以更加宽大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三、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对举报有功的,将按规定给予奖励

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尽快投案自首;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和保密,对举报有功的,将按规定给予奖励;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市公安局(110)

市纪委(0662-12388)

市委组织部(0662-3316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