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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检察院反映性侵幼女案件呈现三个特点应引起重视
2015-12-04    文章来源: 阳江市检察院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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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以来,阳春市检察院依法办理性侵幼女案15件,涉及受害幼女22人。该院分析了此类案件呈现出来的四个特点,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留守、智障幼女容易成为性侵对象。留守幼女往往由祖父母照顾,大多时间无人看管,生活中异常表现容易被忽视,给犯罪分子带来可乘之机,如梁某强奸案中,两名受害幼女主动到梁某家中居住了7天后,其家属才发现。15起案件中有4起为智障幼女性侵案,案中犯罪分子只给受害人少许零食或零花钱就能得手,受害人被性侵后又往往不懂告发,更易造成二次侵害。如袁某性侵幼女案中,袁某见邻村未满14周岁且智力低下的受害人袁某某经常到其小店内玩耍,便心生歹念,多次在其小店内强奸袁某某,每次事后,袁某都会交给受害人几元钱哄骗被害人不要对外声张。

  二、金钱利诱、早恋情感等因素促使受害幼女自愿被性侵。办案中发现,6岁以下的受害幼女主要因完全没有自我防范意识,往往因为身体痛痒告知犯罪分子后,引起犯罪分子心生歹念而被性侵;6岁到12岁的受害幼女占总受害人数的54.5%,大多物质生活匮乏,因小恩小惠而自愿被性侵,如林某强奸案,一名10岁幼女为得到买糖的钱经常在放学后主动到林某家中自愿与其发生关系,还邀上两名同学同去;12到14岁的受害幼女大多因早恋、性观念开放而自愿被性侵。

  三、作案人员多为农村中老年人,且多为受害人身边的熟人。15起案件中12名犯罪分子的年龄超过45岁,最大年龄为81岁;12起案件发生在农村,3起案件发生在市区。发生在农村的均为熟人作案,包括邻居、同村人甚至亲人,如蒋某强奸案中,作案人竟然是受害幼女的亲生父亲;发生在市区的3起案件均为陌生人作案,地点均在公园,是在公园闲逛的中老年人遇到玩耍的幼女,用金钱或物质诱惑的手段作案。

  对此,该院建议,一是组织教师、义工、妇联干部等定期走访留守、智障幼女,若发现有表现异常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二是坚持宣传教育,更新婚育观念,引导群众逐步转变“重男轻女”的旧观念,提高广大群众保护女童的意识;三是加大儿童特别农村地区的儿童生理、心理健康的宣传教育;四是丰富农村的健康文化生活,用积极、健康、农民喜闻乐见的文化形式去占领农村文化阵地,同时要关心鳏居孤独的中老年男性的文化生活,组织他们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培养其健康的道德行为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