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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检察院反映林业系统渎职犯罪五大诱因应引起重视
2015-12-03    文章来源: 阳江市检察院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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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西县属于林业大县,森林分布覆盖面积广,随着林木价值的不断上升,滥伐林木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不断增多,由于一些林业执法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极易引发渎职犯罪。2013年以来,阳西县检察院依法立案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件7人,其中立案查处林业系统渎职犯罪案件2件4人,透过办案分析,发现导致林业系统发生渎职犯罪的五大诱因应引起重视。

  一是林区巡护管理制度不完善。《森林法》规定,林区的巡护管理工作由基层林业工作站负责,然而基层林业工作站在履行管理职责时,并没有制定具体的林区巡护管理制度,如该院在办案中发现,在林区巡护工作上,阳西县织篢镇、溪头镇林业工作站只有站长“每周巡逻林区一次”的口头规定,既未落实在文字上,也未具体解释如何实施。

  二是林木采伐许可审批和监管程序不合理。林业系统在对林木采伐许可进行审批和监管过程中,部门之间缺乏沟通衔接渠道,导致一些不合格的采伐申请被忽视;同时,权力下放,缺乏监督。负责审批林木采伐许可的林政部门将部分权力下放到基层林业站,导致这一部分职责履行脱离监督。从该院查处的案件情况分析,涉林渎职犯罪主要集中在林政执法、森林管护、伐中监管等执法环节,其中伐中检查环节犯罪最为严重,成为林业人员渎职犯罪的高发环节。如2013年以来,该院立案查处的涉林渎职犯罪中,都是发生在执法环节,由于林业执法人员没有履行工作职责,未依法查处滥伐林木行为,导致林木被大量毁坏而引发渎职犯罪的。

  三是林业系统职责分工不明确。由于林业工作内容多、任务重、管辖地域广、岗位职责多, 林业系统内部存在一人多岗、身兼数职的情况,各部门之间在协助过程中没有形成有效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有的基层林业站甚至连岗位责任制也没有制定,相互之间岗位职责分工不明确,导致林木采伐办证和林木采伐监督工作流程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如阳西县程村镇李某滥伐林木案中,李某利用伪造的买卖合同、身份证等书面材料一直从村委会、镇政府、林业站到林政股都未被查出违法行为,成功申领两个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滥伐林木。

  四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不牢固。有的林业工作人员不懂法,特别是基层林业站的工作人员,既不清楚自身职责范围,也不清楚如何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渎职犯罪构成及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更是一知半解。如阳西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治安股股长邓某松滥用职权案中,邓某松多次接到关于无证采伐的报警电话,却没有依法定程序履行自身职责,从而导致滥伐林木案的发生,一直到检察机关立案调查,邓某松仍未意识到自己渎职行为的危害性。

  五是从业人员业务能力、硬件装备不达标。基层林业工作者下乡巡逻林区靠的是“两个轮子两条腿”,连望远镜、照相机等简单的装备都没有配置,客观上限制林区巡护管理工作的发展;林业系统从业人员缺乏系统的岗位培训,导致业务知识、工作能力有所欠缺,很多在基层林业站、公安森林分局从业多年的工作人员甚至连林业图纸不会看。

  对此,阳西县院建议:一是建立健全林区巡护管理责任制度。建立林区巡护管理责任制度与奖惩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个人,明确每名基层林业工作人员的权限及责任,奖勤罚懒,提高工作积极性。二是查补行政审批程序漏洞。建立审批工作联动机制,增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及时发现并查处审批工作中的异常情况。三是建立健全林业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建立林木采伐全程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各个申请环节的全程监控,制定具体可操作的监督制约措施,增强执法过程的透明度。四是加强基层林业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强化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切实解决办公设施、交通工具落后的问题,努力适应基层执法需要,改善执法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