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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检察院从快批捕“4.9”校车事故两名犯罪嫌疑人
2012-11-29    文章来源: 阳江市检察院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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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阳春市检察院依法对“4.9”校车重大交通事故案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快速批准逮捕。

2012年4月9日,郑某驾驶粤Q03326号春城金龙育才幼儿园的校车在阳春市“东莞长安产业转移工业园”绵登制衣厂路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驶,15时55分行驶至四桥路交叉路口时,与四桥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由欧某驾驶的粤QY2853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粤Q03326号校车中的3名乘客死亡、15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犯罪嫌疑人郑某、欧某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阳春市检察院提前介入,派员参与现场勘查,开展查阅案卷及引导侦查取证等工作。在阳春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郑某、欧某后,阳春市检察院迅速指派业务骨干办理该案,快办快结,一天时间内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郑某、欧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