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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检察机关八大举措推动“未检工作”
2016-05-17    文章来源: 阳江市检察院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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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下午,阳江市检察院挂牌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未检办”),四个基层检察院“未检办”也相继挂牌成立。“未检办”将统一承担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等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等职能。一直以来,阳江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未检工作,能够全面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政策,不断强化八大措施,用法律温情和制度创新,推动未检工作健康发展。

    一、运用法律援助。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被告人,及时告知其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积极协助申请法律援助,切实保障其诉讼权利。如江城区检察院在办理叶某等7人非法拘禁罪案中,其中有3人是未成年人,叶某、郑某两人更是外省人,在阳江没有任何亲友,连家人的联系方式都忘记了,检察人员积极与司法局联系,最后由江城区司法局指派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经验丰富的律师为两人辩护。

二是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2014年,阳江市检察院与阳江市中级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等召开联席会议,制定了《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未到场监督及进行亲情感化教育时,依法通知合适成年人代表到场参与诉讼工作。如阳江市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袁某故意伤害一案中,检察人员于讯问前一个星期打电话联系其在外省打工的父亲,他原在电话中答应过来,但六天后再与其联系时又称住院无法赶来。检察人员立刻联系公安人员,通知犯罪嫌疑人所在居委会的干部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进行监督和陪同教育。

三是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检察机关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材料予以封存,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公开。2015922日,阳江市检察院制定《阳江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若干规定》,对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作了详细规定,现已正式实施,为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更好地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四是坚持开展社会调查。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坚持走访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区,深入了解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背景,综合判断未成年人的人格状况,评估其人身危险性,并出具《社会调查报告表》作为重要处理依据。如阳春市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徐某抢劫案中,开展社会调查,了解到徐某家庭教育环境不好,因结交损友而走上犯罪道路。该院考虑到徐某之前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认为其有可帮教条件,在量刑时建议法院对徐某判处缓刑,并得到采纳。后经多方努力,徐某进入某技工学校学习厨艺并学有所成。

五是依法附条件不起诉。检察机关对符合起诉条件,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设立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013年以来,对12名未成年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对7名未成年人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如阳东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抢劫案中,未成年人费某伙同他人抢劫被害人李某,后因与李某相识,遂将财物返还给被害人,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该院依法对费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考察期限为八个月,每月到该院接受监督考察。考察期间,费某按照该院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表现良好,该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016323日,费某给该院送来锦旗和感谢信,对该院的挽救教育表示衷心感谢,并表示今后将遵纪守法、认真工作,早日实现自己的理想。

六是严格执行分案起诉。对于有未成年人涉案的共同犯罪案件,阳江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将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分别起诉、分别审查,以独立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避免在共同审查过程中造成对未成年被告人所应有的司法保护程序的忽视,防止成年被告人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更大程度上实现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特殊司法保护。

七是开展预防教育和法律服务。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积极开展检察官“进学校”活动,走进全市一百家中小学校进行百场法律知识宣讲,选派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采取参观学习、模拟法庭、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法制教育,切实增强中小学生法律意识。同时,与团市委携手开展“守望蓝天,阳光成长”专项活动,对在校学生、不良行为青少年、闲散青少年、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开展法律服务。如阳春市检察院选派该院党组成员刘经校担任阳春市实验中学法制副校长,他针对中小学生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等情况,向该校提出了有效预防对策,给在校学生打了强有力的“预防针”。

八是依托社会关爱力量帮助失足未成年人融入社会。积极凝聚社会力量,主动联系爱心企业,帮助失足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阳东区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谢某开设赌场一案中,发现谢某比同龄人更懂事,因在家闲来无事才为赌场望风赚钱,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该院建议法院对谢某判处拘役,并联系爱心企业为谢某提供文职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