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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成年人制度,让受审未成年人找到“自己人”
2014-08-19    文章来源: 阳江市检察院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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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0条中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在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因此,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对未成年人讯问和审判时,如果其父母不能或不愿到场,就要为未成年人挑选符合一定条件的合适成年人到场,代为行使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职能。

  阳西县检察院严格遵守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从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第一次讯问开始,就通知其监护人或近亲属到场监督,并进行亲情感化教育。对留守子女、单亲子女或者失亲孤儿等特殊对象,更加重视讯问程序,选择合适成年人到场再进行讯问,最大限度地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何某根等九人抢劫案中,犯罪嫌疑人何某根是未成年人,其父母双亡,只有一个叔叔在县城打工。该院协同公安机关经过多方调查和走访,联系到何某根的叔叔,说服其到讯问现场进行监督和陪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