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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成效明显
2013-04-07    文章来源: 阳江市检察院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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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检察机关把抗诉工作作为开展刑事审判活动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不断强化监督意识,加大监督力度,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监督水平,抗诉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12年,阳江市检察机关共向法院提出抗诉案件914人,同比增长800%,增长幅度全省排名第一。法院已判决813人, 改判712人,维持原判11人,采纳抗诉意见率87.5%,排名全省前列。主要做法有:

转变传统观念,强化监督意识。以往,阳江市检察机关对于法院判决的刑事案件存在着“不敢抗”畏难情绪,致使对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存在争议的一些案件没有进入抗诉程序。为此,阳江市检察机关实行检察长亲自督办抗诉案件,分管检察长具体抓抗诉工作,公诉部门不断转变观念,强化监督意识,充分行使检察机关的刑事抗诉权,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切实履行法律的监督职能。如江城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陈凯旋犯受贿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罪名有不同认识,遂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52个月,江城区检察院以法院判决定性错误为由提出抗诉。对于这种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过去往往考虑改判的可能性不大而不予抗诉,转变观念后,市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对被告人陈凯旋的身份认定有误,适用法律错误,指定江城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又如,阳春市检察院办理的黄基强、黄挥雯贪污案,该院以贪污罪起诉两人,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年和6个月,对于这种定性存在争议,但量刑没有明显不当的案件,过去往往考虑改判的可能性不大而不予抗诉,转变观念后,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混淆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适用法律错误,遂指定阳春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以贪污罪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和6个月。

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一是建立制度,保证案源。阳江市检察机关加强对判决、裁定的审查力度,建立了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两级院同步审查、有争议案件判决及时审查上报等制度,采取承办人审查、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检察长审定的三级负责程序。对于裁判中认定的案件事实、定性与起诉书指控不一致的、法定量刑情节发生变化的以及量刑超出公诉人量刑建议等情况,承办人必须在审查表中写明原因,分析论证后提出意见。对拟提起抗诉的,坚持“专人审查、公诉部门集体讨论、主管领导决定”制度,落实责任,层层把关,为抗诉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是严把案件质量关。提高量刑建议的水平,不断提高公诉队伍业务素质,提高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着重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从源头抓好案件质量关。三是加强与侦查机关、法院的沟通和联系,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一些下级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抗诉理由虽然正确,但证据却相对单薄,有些证明力很强的证据,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及时收集或调取,导致抗诉理由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持。对于此类抗诉案件,积极与侦查机关联系,在法定期限内,积极补充、完善一审期间没有调取和收集的证据。同时,积极与法院进行沟通协调,事先对拟抗诉案件情况交换意见,促其自查自纠并达成共识,确保抗诉取得实效。

科学设置业务考核机制,提高抗诉工作积极性。刑事抗诉工作作为公诉业务考核的重要得分点,得到了各基层检察院的高度重视,部分基层检察院还将该工作与评先评优相挂钩,增强干警的责任意识和抗诉质量意识。同时,市检察院公诉部门也要求各地对刑事抗诉工作及时进行总结,连续两年无抗诉的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市检察院也围绕全市抗诉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地区状况和原因、下步措施等进行详细分析,不断加大对抗诉工作的指导力度。

加强业务能力建设,提高抗诉工作水平。阳江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9起刑事案件中,属于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错误的有44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有510人,与提起公诉相比,抗诉工作难度更大,不仅需要有更加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予以说明,还需要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抗辩能力。为此,阳江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始终把提高公诉人的法学理论水平和抗辩能力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在抓好业务学习的同时,经常性组织开展疑难案例研讨、办案经验交流,切实有效地提高了公诉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